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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公司分立与公司对外转投资逃避常见套路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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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公司借助公司分立或对外转投资的法律或司法政策漏洞,恶意转移和抽逃公司优质财产或经营现金礼,以金蝉脱壳、债务悬空、母体裂变等形式规避法律,构成了公司财产与债务的分离,侵蚀了债权人获偿的物质基础,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与合并是相对应的,合并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分立是为了消解非经济的规模,以便能够灵活适应市场需要。实务和理论通常认为,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而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1.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后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分立的法律特征可归纳为:
(1)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动。在派生分立的情形下,原有的公司虽然存续下来,但因派生出了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其股东人数、资产总额、业务范围等主要内容发生了相应的变更,故其公司章程也必须加以相应的修改;在新设分立中,由于公司分立必然导致新公司的设立和被分立的公司法人资格自然终止,也就导致了新、旧公司的董事、监事的选任及章程的变更。
(2)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构成的重叠。派生分立的股东可以从原来公司分离出来,加入新设立的公司,或者继续留在存续公司之中;在新设分立中,被分立公司的原股东可以分别加入新设立的公司中,以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3)债权债务的承继。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承受,分立后的各方应该无条件地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接受自己的债权、债务。

二、公司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因转投资导致公司大量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转化为以股票或债券为表现形式的虚拟资本后,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因此,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债权人利益出发,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一般都加以限制。传统理论认为,人们对公司的信誉完全依托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而转投资则可能会造成资本虚增的现象,使债权人错误估计公司的偿债能力。同时,转投资行为后,公司获得的是其他公司的股权,债权人能否得到足额清偿受制于证券市场的行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公司资产的结构,使公司资产变现困难,从而影响公司的清偿能力。
随着新公司法对外投资之限制逐渐放宽,公司对外投资逐步地被视为公司的固有的不应当受限制的权利逐步得到了立法的认可,传统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
(1)公司注册资本无法担当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任。公司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在公司财产结构中,公司注册资本是一个静态的恒量,公司资产则是一个动态的变量,公司资产与注册资本永远处于脱节状态。
(2)转投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产变现困难,公司通过转投资获得的股权仍然是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仍然构成对债权人的担保。转投资实际上是资产置换,是资产间的形态变换。资产具有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种形态,实物形态是以生产资料的物质实体为存在形态;价值形态则是它的价值表现,即以货币、股票、债券等形式表示的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量;价值形态又可分为货币形态和证券形态或虚拟形态。从理论上讲,两种形态应该是一致的,因为实物形态是价值形态的物质载体,价值形态是实物形态的货币表现,从实践中看,两者又常不能保持一致。
但总体看来,两种形态的资产增值、保值的机遇与风险是同时存在的。一方面,作为实物形态的资产在经营生产、创造价值的物质流过程中,既面临着生产、经营、销售和市场的风险,也存在实物资产损耗、闲置等带来的价值减少;另一方面,作为货币、股票、债券的资产在价值流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证券市场的风险。
三、公司分立和公司转投资的区别
(一)股东构成不同。公司分立属于公司组织法的问题,强调的是公司组织的变更。公司分立后,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或承继公司之间发生股东构成的重叠,即新设立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东是原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东;而在转投资中,转投资公司获得新设公司或接受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即投资公司成为被投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东。
(二)公司资产数量变化不同。公司分立必然导致公司资产数量减少;公司转投资不发生公司资产数量变化,只是公司资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转投资的,其资产的实物形态变为股权形态。
(三)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公司分立后,分立前的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属于并列平行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而公司转投资则是纵向关系,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
(四)决议程序不同。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作出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以上代表通过;而公司转投资则是公司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一般只需经过1/2以上代表通过。
(五)债务承继不同。在公司分立中,分立公司与新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转投资中,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务承继问题。当投资公司无法清偿自身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转投资收益,即用被投资公司到期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偿还,也可以通过受让转让公司的股份或转让转投资公司的出资获得债权保护。此体现法人财产独立原则。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基于出资目的以其资产投资入股,该行为为合法出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后,原企业的资产价值并不减少,资本金也不发生变化,只是公司部分财产改变了原有的形态,由实物性财产转变为价值性财产,以公司在新设公司中的股权形式表现出来。但前提该转投资行为是正常的出资行为,而不属于属于一种掏空企业、假借投资之名,低价转移优质财产,甩掉企业自身的债务的违法行为,否则应当债务人公司存在着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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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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