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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的兼职禁止、报酬属性以及诉讼地位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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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做了普适性的规定,为搭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模版。然而在实践中,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主观认识、所处环境上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其在权责利配置和经营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而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公司监事与股东、董事、高管职权交叉重叠、混乱不清,导致公司监事无法发挥应有的法律作用,进而致使我国公司监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被架空的风险。

 

一、高管与监事之间互相兼任的法律效力

高管和监事在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上的确存在差异,如果将公司比作车辆,高管有如发动机和牵引带,而监事则好比是刹车和安全气囊,然而两者的目的都是确保车辆在正确的跑道上高速平稳地行进,即在保证公司经营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高管和监事同属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自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尤其是对股东人数众多且分散、专业经理人权力集中,或者大股东兼任高管、小股东利益保障明显处于弱势,或者因经营领域特殊或因上市而受到特别监管的公司而言,内部监控不可或缺、至关重要。

《公司法》第52条所指的兼任指同一法律主体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同时还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法禁止此类兼任行为是因为董事(高管)与监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董事和高管属于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股东会的决议,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而监事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监督和约束执行权的使用,防止因公司管理层的道德风险而侵害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与董事(高管)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的职责存在冲突,若交由同一主体行使,无异于让运动员兼当裁判员,结果必然是约束与监督的功能无法实现,监事一职形同虚设。

由于《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为高管与监事互相兼任的行为无效。如果此两种职务是同时任命的,两项任命均无效;如果此两种职务是先后任命的,后一项任命无效。

 

二、公司监事的法律诉讼地位

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之后,必然涉及救济途径的问题。

一般而言,在公司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诉讼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职权享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即公司参与诉讼时的诉讼代表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实践中,在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依然坚持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诉讼资格,显然会让公司诉讼陷入困境。

据此,《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监事享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职权。换言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从而更好地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运作,本就是监事履行其职权的手段之一。同时,该法第552条第1款更进一步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了监事在公司利益为管理层所损害时,可以应特定股东要求提起诉讼。

  实践中,监事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监事及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部门,属于内部职能部门,没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诉的利益理论,对于诉讼标的的争执应当在法律上具有利益关系的双方之间进行。监事虽然根据管理者理论与诉讼标的存在一定利益关系,但这种关联仅是间接性的,是依附于公司的诉讼利益而存在的。换言之,监事之所以享有诉权,源自公司的诉权,而公司才是争议标的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三、公司监事薪酬的法律属性

对于公司监事薪酬的性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因监事存在兼职等多重身份,如何确定监事薪酬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从立法的价值追求、监事的产生、职责及其权利义务来看,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显然和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性质不同,监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监事的薪酬等应当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予以调整。

(1)从立法价值追求来看,公司法着重于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通过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权力的厘定以充分保障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而劳动法则更多的是从衡平的角度,以实质公平为价值目标,以公权力主动介入为手段,对由于人身隶属等因素导致劳资双方实际权利不平等予以衡平调整。因不同法律之间价值取舍不一,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亦有差别。

(2)从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人身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劳动关系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建立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亦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同时,必须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监事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其权利义务系由公司法来进行规范。在我国,公司组织机构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为监事)组成,这三种机构分别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公司内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必备的组织机构,从立法本意而言,监事(会)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并行使职权。监事并不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双方不具有人身隶属性。

因此,对于监事的报酬性质和相关事项,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应由股东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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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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